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刑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权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54号罪犯张权,别名张冬全,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工人,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0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权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9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