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13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遂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