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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13号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遂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