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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力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胜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力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袁永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强、朱汉平,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胜全,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力必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62003元及利息13175.59元以及公告费1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原籍地法院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胜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