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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传美、明光市雄胜钢管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雄胜钢管有限公司、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美,明光市雄胜钢管有限公司,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王道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李传美。被告:明光市雄胜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朱驰锋,任总经理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东段花园工委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韩秀章,任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大杨产业园大创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守林,任董事长。被告:王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美诉被告明光市雄胜钢管有限公司、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三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王道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美于2015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美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