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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海凤、王军与王军、刘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凤,王军,刘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吴海凤,凤阳县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凤阳县交通局职工。被告:王军,凤阳县公安局民警。被告:刘泉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凤诉被告王军、刘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海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海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海凤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