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海凤、王军与王军、刘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凤,王军,刘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吴海凤,凤阳县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凤阳县交通局职工。被告:王军,凤阳县公安局民警。被告:刘泉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凤诉被告王军、刘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海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海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海凤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