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千圣与蔡志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千圣,蔡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508号申请执行人朱千圣,电话。被执行人蔡志和,电话。申请执行人朱千圣与被执行人蔡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商品房、汽车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儿子患××,负债累累,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属特困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