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光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光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金丹、刘超,均系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知。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红生,院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知、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李光知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196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