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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沈庆祥与陈彦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672号本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原告沈庆祥与被告陈彦安、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672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PX号车辆”应为“PY号车辆”,第三页第六行“PX号车辆”应为“PY号车辆”。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那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