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沈庆祥与陈彦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672号本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原告沈庆祥与被告陈彦安、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672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PX号车辆”应为“PY号车辆”,第三页第六行“PX号车辆”应为“PY号车辆”。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那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