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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王道臣、张春梅、蔡中发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王道臣,张春梅,蔡中发,程桂香,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599号。被执行人王道臣,男,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张春梅,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蔡中发,男,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程桂香,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运街36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道臣、张春梅、蔡中发、程桂香公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340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青春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