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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华抢劫罪,刘华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43号罪犯刘华。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华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4.7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罪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