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熊伟与王亚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王亚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46-2号原告熊伟。被告王亚玲。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熊伟已与被告王亚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亚玲在广水市国家税务局的工资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双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