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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执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忠,温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执字第299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79013-4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被执行人刘德忠,现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看守所在押。被执行人温兰英,现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看守所在押。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德忠、温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