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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柏金银、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金银,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樊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10-1号原告:柏金银。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广场路68号,现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市政府中心5楼。负责人:李仁标,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深巷数字化产业园7幢301室。负责人:王庆,公司总经理。被告: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金银诉被告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樊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金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内1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原告自收到预交保全费通知后七日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