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与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常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14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吴杨,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常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抚远县×××。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诉被告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