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与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常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14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吴杨,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常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抚远县×××。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诉被告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富民鞋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