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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冷贵师申请四川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裁定书1581号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贵师,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581号申请人冷贵师。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冷贵师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米易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8119.61元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8119.61元的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