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诉朱昌和票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朱昌和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票据保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负责人:于建刚,行长。被告: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和,总经理。被告:朱昌和。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票据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冬梅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审判员 李洪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