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曾用名黄某,女,199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4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3)兴共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共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