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俊才申请执行王文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才,王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才,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文远,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王村镇,村民。本院在执行刘俊才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井研执字第20-1号裁定书,提取王文远的收入人民币24941元;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井研执字第20-2号裁定书,查封了王文远所有的小型汽车,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该车现不宜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