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小娟,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正学,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负责人王小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红,该公司理赔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对被告梁某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