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郸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左华明与被告于成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华明,于成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左华明,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丁村乡李黄楼行政村左庄。被告于成福,男,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丁村乡丁村乡高小庙行政村后于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华明与被告于成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