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永洪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永洪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67号罪犯文永洪,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字第19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永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文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永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永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八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