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杜明华与魏巨云、魏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明华,魏巨云,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杜明华。被申请人魏巨云。被申请人魏健。申请人杜明华因与被申请人魏巨云、魏健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巨云、魏健的银行存款32万元,担保人杜尚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桃园小区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巨云、魏健的银行存款3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杜尚令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桃园小区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