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艾灸健身服务中心、崔昌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艾灸健身服务中心,崔昌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天津市宁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山。委托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珍平,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艾灸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2-104。负责人崔昌敏。被告崔昌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宁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艾灸健身服务中心、崔昌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宁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宁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59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奂呈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