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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黄某甲,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黄某乙,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湾地区云林县。系原告黄某甲之女。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系原告的子女,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原告曾于2009年3月13日诉至仙游县法院,要求原告的长子黄福辉及次女黄爱香尽赡养义务。仙游县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黄福辉、黄爱香每月各支付给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元。现在,生活费用每年增加,原告又年老多病,原有的赡养费已经无法应付日常开支,而被告黄某乙出嫁台湾有经济收入,故此要求被告黄某乙共同承担赡养费用。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200元。被告黄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黄秀连共生育一子二女,即长子黄福辉、长女黄某乙、次女黄爱香。原告的主要生活来源有仙游县民政局每月发放的抚恤金人民币一百元。2009年3月,原告起诉黄福辉、黄爱香每月各支付赡养费人民一百元,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福辉、黄爱香自2009年5月起每月各支付给原告黄某甲赡养费100元,赡养费每月15日前支付。现原告黄某甲以现在生活费用每年增加,原告又年老多病,原有的赡养费已经无法应付日常开支,而被告黄某乙又于2011年间出嫁依亲居留台湾有经济收入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供莆田人民医院病危(重)通知书、莆田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莆田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CT诊断报告单,证明其患有××。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告黄某甲的陈述、(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黄某甲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可以证明其身患××,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黄某乙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原告黄某甲要求被告黄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二百元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乙自二O一四年十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给原告黄某甲赡养费人民币二百元。如果被告黄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国地审判员林建秋人民陪审员王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程清香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