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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云彤、侯景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彤,侯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刘云彤,女,汉族,1952年6月8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李广书,女,汉族,1992年7月22日生,住廊坊市。被申请人侯景贤,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住廊坊市永清县。申请人刘云彤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后侯景贤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后侯景贤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