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杜园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杜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新,男,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XX,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现住安化县冷市镇东庄坪村。被执行人杜园园,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现住安化县冷市镇东庄坪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54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XX、杜园园征收社会抚养费2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行非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党辉审 判 员 谌水清审 判 员 何快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