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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梅伟诉周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伟,周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梅伟,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有杰,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周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五十六元,由原告梅伟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冬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