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0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银增与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李庆先、董军选、吕可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增,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李庆先、董军选、吕可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26-2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增。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庆先、董军选、吕可鸣。李银增与濮阳市天昱油脂有限公司、李庆先、董军选、吕可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50万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