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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薛兆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219号被执行人薛兆平,现正在监狱服刑。薛兆平挪用公款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作出的(2013)涟刑初字第0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薛兆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对被告人薛兆平未退赃款(276.15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赃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28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辆)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薛兆平挪用公款应当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但执行的实施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更无法实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涟刑初字第0160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赃款(276.15万元)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唐 堂执行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