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彭某甲,农民。被告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