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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彭某甲,农民。被告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