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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星鹏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星鹏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星鹏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申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星鹏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