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8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继忠与马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忠,马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8258号原告牛继忠,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继秋,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马玉俊,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正发,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继忠与被告马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继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继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继忠负担一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牛继忠一千零七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