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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黎娜与俞靖、肖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娜,肖德雄,俞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黎娜,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肖德雄,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俞靖,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娜与被告肖德雄、俞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黎娜负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