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9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6年11月1日,回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韩晓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冶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13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冶建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