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范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伟,范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郭天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朝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威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天伟与被执行人范威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人民币,下同)、诉讼费632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锦绣园A栋商铺S104的房产(房产证号60005387**),并对上述财产依法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177万元。因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债权本金为210万元),上述拍卖款项,仍不能足以清偿全部抵押款,暂无多余款项分配。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旭华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静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