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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付安志与雷向南、雷勉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安志,雷向南,雷勉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99号原告付安志。被告雷向南。被告雷勉仁。原告付安志诉被告雷向南、雷勉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世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敏娇、曹汉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安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向南、雷勉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9日,两被告因建筑施工需要,在原告处租赁钢管使用。2014年1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两被告仍欠原告租赁费200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份还清,并由被告雷向南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雷勉仁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赁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欠钢管款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1月30日被告雷向南向原告出具、被告雷勉仁作为担保人的欠条一张;2、2011年5月19日、11月30日收货单位为被告雷勉仁并由被告雷勉仁签字的送货单两份。上述两份证据共同证明两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并欠原告租赁费用的事实。被告雷向南、雷勉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和提交答辩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因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结合庭审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原告证明是两被告共同租赁钢管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本院认定为是被告雷勉仁租赁原告的钢管。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度,被告雷勉仁从原告处租赁钢管用于建筑施工。2014年1月30日,原告和两被告经过结算,确认尚欠原告租赁费20000元,并由被告雷向南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雷勉仁承担保证责任,欠条载明“今欠钢管费付安志贰万元整(正月还清)”。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到期后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雷勉仁向原告处租赁钢管用于建筑施工,应当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后原告与两被告就租赁费用进行结算,并约定由被告雷向南给付,被告雷勉仁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诉称其多次催讨,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中确认被告雷勉仁保证责任免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雷勉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雷向南与原告明确约定2014年正月还清(公历为2014年1月31日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雷向南没有在约定期间给付租赁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向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付安志租赁款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元。二、驳回原告付安志对被告雷勉仁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雷向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世冲人民陪审员  刘敏娇人民陪审员  曹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卿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