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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4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科武、孙俊文与彭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科武,孙俊文,彭国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科武,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文,女,汉族,194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友,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国龙,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代理人周永江,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科武、孙俊文与被上诉人彭国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程科武、孙俊文在接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科武、孙俊文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