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诉被告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李敏,女,汉族。被告李国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李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李敏承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涵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