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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史勇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勇,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史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杨斌,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勇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勇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