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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祥斌与郑礼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斌,郑礼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71号原告:刘祥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礼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斌诉被告郑礼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祥斌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礼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祥斌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