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46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银凤,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银凤,被告胡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某诉称:黄某某与胡某甲于201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胡某甲经常赌博,欠下许多赌债,双方因此矛盾不断,经常争吵。另,胡某甲经常夜不归宿,对女儿也不关心。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1、要求与胡某甲离婚;2、婚生女由黄某某抚养,胡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胡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胡某甲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某某、胡某甲自幼相识。2010年3月,双方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2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名胡某某,现随胡某甲母亲一起生活。婚后,由于胡某甲曾有赌博行为,致夫妻关系不睦。现黄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黄某某、胡某甲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实黄某某与胡某甲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黄某某、胡某甲的当庭陈述。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上述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黄某某与胡某甲自幼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婚姻基础较好。现黄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胡某甲能以家庭为重,杜绝赌博行为,对黄某某多加关心,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黄某某要求与胡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