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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与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北路。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旻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胡先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