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韦生勇与韦国四、关胜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生勇,韦国四,关胜明,董延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韦生勇,农民。被告:韦国四,农民。被告:关胜明,农民。被告:董延发,农民。原告韦生勇与被告韦国四、关胜明、董延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由审判员马建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生勇、被告关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国四、董延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韦生勇诉称,2010年农历十月初三,原告韦生勇在为三被告合伙的铁矿安装爆破装置时,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原告左手被炸伤,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均由三被告支付。就伤残赔偿款等善后处理问题,经中间人协商,三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0元,并于2013年5月8日为原告处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年底给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韦国四于2014年10月底给付5万元,余款15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被告关胜明辩称,对原告韦生勇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欠条也是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是这个选厂是三被告合伙经营的,被告韦国四和被告董延发各占40%股份,被告关胜明占20%,且三被告在私下曾经商量把厂子的一些设备卖了偿还原告,如果这个方案行不通被告关胜明同意按照入股比例给付原告赔偿款。被告韦国四、董延发既未提交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农历),原告韦生勇在为三被告合伙经营的铁矿安装爆破装置时,发生爆炸事故,致原告左手受伤,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费用已由三被告全部负担。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就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三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为原告处出具欠条一份,同时承诺当年底付清。经催要,被告韦国四于2014年10月底给付原告5万元,余款15万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韦生勇在为被告韦国四、关胜明、董延发提供劳务期间致伤,三被告同意对原告予以赔偿,并达成和解,该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三被告应当按照该赔偿协议对原告予以赔偿,不得无故拖延。被告关胜明称其以被告韦国四、董延发系合伙关系应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辨理不足,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国四、关胜明、董延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韦生勇伤残赔偿款150000元。三被告互负连��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树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