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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伟诉被告张书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伟,张书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范永伟,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书召,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伟诉被告张书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永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