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伟诉被告张书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伟,张书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范永伟,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书召,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伟诉被告张书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永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