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何龙芬与彭家林,梁大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芬,彭家林,梁大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何龙芬,女,194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洪,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家林,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大惠,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芬与被告彭家林、梁大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家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龙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龙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何龙芬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