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阳钢铁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钢铁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钢铁公司,所住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所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钢铁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人行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