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舒松林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松林,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舒松林,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王帅,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松林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松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