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余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36号罪犯刘余斌,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余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余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余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余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余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