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亚大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亚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连臣,主任。被执行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东聊位路西。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5)聊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聊建行处字(2014)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划拨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聊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关于本案(2015)聊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中未执行到位的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杰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世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