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新宇与阮爱玉、龚立权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宇,阮爱玉,龚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罗新宇,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阮爱玉,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被告龚立权,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宇与被告阮爱玉、龚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新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林清人民陪审员  张 禧人民陪审员  林帮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红 来源: